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范文九十六)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为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工作。现将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局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领导直接抓,充分发动职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在原来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全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在用及备用水源地)的排污口,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为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在此基础上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搞好保护区排污口调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同时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跟踪督查,限期解决。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一是依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报政府批准;二是对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拆除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和企、事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切实整治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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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任务,积极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1)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2)清理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的垃圾堆放点。(3)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养殖和餐饮业。(4)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已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各部门已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并及时通报了处理结果。

(3)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正式启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工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典型违法行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的排污口。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扩大建设、水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乡镇必须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摸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已及时解决,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暂未有入河排污口。各乡镇供水企业基本上是抽取地下水的。

(4)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按阶段及时报送了集中整治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已及时上报。现未出现上述相关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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