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贴现是什么意思(票据贴现、转贴现涉及重要法律问题解析。)

票据贴现在我国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
1、贴现是持票人为提前拿到票据资金,将票据转手,由受让人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1)不同于票据承兑的无因性特点,票据贴现时需要审查持票人获取票据时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持票人与其前手的真实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如果持票人不能提供上述交易内容,则难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持票人,其持有的票据权利就会存在风险,一旦票据的真实权利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主张票据权利,则受让人面临巨大风险。
(2)当贴现行为的业务人员以职务身份参与到伪贴现申请材料后,贴现人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权利,贴现人(银行)无权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票据上的追诉权,票据会因为真实权利人的出现而通过法律程序转移至真实权利人手中,而贴现人(银行)损失则应根据侵权关系或者以刑事案件的途径加以解决。
(3)实务中的民间贴现行为,实质是进行票据倒卖行为,其行为模式和银行贴现是一样的,倒卖人获取票据后,并不将代买人的名称背书在票据上。这种票据让渡行为,不符合《票据法》中需要真实基础交易的背景,违反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受票据法律保护的非票据法律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交易状态亦应恢复原状。一方面合法持票人可以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另一方面从票据权利角度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民间贴现犯罪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被认定为以贴现为业,应至少包括达到一定的贴现次数以及达到一定金额的贴现总额。
2、转贴现:贴现银行一般会将票据持有至到期日进行兑付,而当持有行出现资金短缺时,会将票据转手而获取资金,成为转贴现。转贴现的受让人也是银行,且受让人在收票时,双方会签署在贴现协议,协议的核心条款是贴现人需保证票据的真实性,以及票据不能兑付应承担票据回购责任。
(1)需要贴现人进行票据背书,如果操作不规范,未进行背书的,当票据到期后受让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在票据层面无法确定贴现的前手,无法根据《票据法》行使持票人所享有的追索权,应回归到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上来解决。
(2)银行间的票据清单交易及封包交易,实质是利用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票据质押融资的行为,实务中,票据一般自始至终都未进行交付,而是签署所谓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该协议仅能够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构成变动成立,仍然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票据行为,可称之为“伪票据行为”,也不符合以票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融资行为,《九民纪要》中为实现对该类型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出资银行以实际用款人和参与交易的其它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3)票据作为商业银行避开存贷比监管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是商业银行的最爱,一方面给银行带来银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也会产生大额利润。许多民间票据贴现人“票贩子”与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关系密切,难免出现违规操作情形,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亦采用民刑交叉的方式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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